黨章第十條中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一規定被簡稱為“四個服從”。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貫穿于黨的建設的各個環節。
二大黨章提出“兩個服從”。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明確提出了“兩個服從”,“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還規定“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
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四個服從”。1938年9至11月召開的六屆六中全會,是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的情況下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也是黨內在路線問題上有爭議的背景下召開的一次會議。1937年召開的十二月會議,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王明為書記的七大籌備委員會。會后,王明即去武漢,把十二月會議精神寫成《中國共產黨對時局宣言》擅自發表,提出“六大綱領”,推翻黨中央全面抗戰路線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反對建立抗日根據地,不要自己有軍隊”。王明在武漢另搞一套,不執行中央指示,直至1938年夏季,不但拒絕在《新華日報》上刊登對全國抗戰起指導作用的《論持久戰》,反而將自己誣蔑毛澤東“假抗日,真反蘇,坐待日蘇戰爭”等意見,秘密“請求在武漢的一位蘇聯同志轉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以求共產國際在組織上干預。六屆六中全會就是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召開的。在總結抗戰以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六屆六中全會分清了路線是非,加強了紀律建設,特別強調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組織紀律,明確提出“四個服從”。
七大黨章首次把“四個服從”作為黨的組織紀律予以確立,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規定。七大以后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中,都強調了這一紀律,并不斷加以補充、發展和完善。